为做好2022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鉴定工作,我市定于9月1日起开展2022年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鉴定工作,为使此项工作公平、合理、高效、有序,特制定此通知。
一、病种范围
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集中鉴定的Ⅰ类病种包括: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和陈旧性心肌梗死)、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强直性脊柱炎。申报肺结核、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和耐多药结核病种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可持相关材料至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随时办理;冠心病PCI(PTCA)、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甲状腺癌术后满5年转为Ⅰ类病种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管理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以上病种携带相关手续到各市(县)区中心医院随时办理。
二、申报工作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范围的参保患者,提交本人2021年8月31日以前能够确诊申报病种及病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就诊医院红色病案管理专用章,在外市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一寸正面彩色近照。
申报时间:2021年9月1日—9月20日(含周六、周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申报地点:全地区二级以上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均可办理,具体如下:
1.营口市中心医院
2.营口市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营口市第五人民医院)
3.大石桥市中心医院
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第六人民医院)
5.盖州市中心医院
6.营口市老边区人民医院
三、现场工作安排
(一)初审工作
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只能申报一个病种),申报所需材料一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指定地点初审。初审通过后,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要求,每名患者向申报医疗机构缴纳专家会诊费100元,初审不合格者不予留卷、不收取会诊费。
(二)复审工作
1.进入复审程序的参保人员须按通知要求到申报医院进行体检,无法参加体检的危重卧床病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和卧床状况照片电子版,并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办理机构指派医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验。
2.体检工作于10月11日-10月25日开展,各医疗机构组织对本院受理的申报患者按病种、分区域、分时段进行体检,10月26日至月底汇总体检结果。
3.申报受理医院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相关标准(关于印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医保发〔2020〕17号)主要项目开具检查单,并安排体检。患者到指定医院体检,需按开具的检查项目交纳检查费,对重度卧床患者进行现场检查的,需要缴纳巡诊费和体检费,体检费用按照二级公立医院服务价格收取。
(三)鉴定工作
1.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对申报的住院病历等资料和体检结果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监督。
2.经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患者信息,由市医保事务中心组织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2021年12月10日后,参保人可在市医保局门户网站查询鉴定结果。
3.异地安置人员申报慢性病,可将申报材料原件邮寄至受理医院,相关初审及体检工作由受理医院安排。
4.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认定合格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四)其他事宜
1.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谎报卧床不参加体检的,三年内不予参检申报;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保协议处理,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提供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住院病历等资料,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保存至次年6月末。患者及家属可在次年1-6月期间领回,逾期不领取者,视为放弃,予以销毁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本次申报、鉴定工作,做好本地区的监督、协同等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人员、设备。
2.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布置场地、办理受理,开展体检工作。
3.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建立应急预案, 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慢性病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4.要严明工作纪律,选择政治性强、工作有责任心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同时要建立保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体检认定结果真实有效。
附件:1.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申请表
2.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认定标准
营口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