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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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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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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围绕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结合国家、省文件规定,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明确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据此,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老年人365元/年,未成年人255元/年。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可以推动实现居民医保筹资稳定可持续,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起付标准有何变化?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平稳,基金略有结余,根据基金运行分析,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执行2020年度标准:筹资标准为80元/人,起付标准为10408元。这保证了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不降低,有利于减轻参保患者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三、贫困群体参保缴费政策有哪些规定?

为做好我市特困、低保等贫困群体的参保缴费,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体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通知》明确:一是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后,在待遇等待期内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贫困群体,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二是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贫困群体,享受资助参保后,在待遇享受期内资助参保身份被取消的,本年度内不需要补缴参保费用。三是非本市户籍的贫困人口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享受我市资助参保政策。

四、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有何调整?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作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内的一项政策,可以将广大参保居民,特别是农村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报销,《通知》规定:一是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确保能够为城乡参保居民提供便捷服务。二是现阶段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暂不实行定点签约管理,方便参保患者在全市范围内就近就医购药。三是普通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费用暂按项目结算,可以缓解基层医疗机构资金问题。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业务培训,优化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通知》还要求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强化基金使用监管,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组织保障,合理引导预期,确保任务落实。



解读单位: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解读人:张晓林

解读人办公电话:665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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