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次修正)《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政策。不再要求产假期满后领取津贴;对于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助企纾困工作要求,取消原来中断3个月内允许补缴限制,改为“用人单位整体补缴后可以享受津贴待遇”。
(二)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政策。一是自2023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计划生育费用,不设置起付标准,参照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仍执行《关于印发〈营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医保发〔2020〕1号)文件。政策范围内的超支付限额部分,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三是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分娩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属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项目费用,由公共卫生基金支付,不纳入门诊产前检查医保报销范围。其他政策仍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9〕16号)文件。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解读单位: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解读人:张晓林
解读人办公电话:6658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