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7月26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ykybjdybz@163.com
通信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邮 编:115000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8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依据国家、省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要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255元/年,成老年人365元/年。通过社区(村)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院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的学生和未成年人,续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明确大病保险筹资和起付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不变,仍按2020年标准执行。
三、明确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
(一)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后,在待遇等待期内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贫困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二)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贫困群体,享受资助参保后,在待遇享受期内资助参保身份被取消的,本年度内不需要补缴参保费用。
(三)非本市户籍的贫困人口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享受我市资助参保政策。
四、全面落实医保支付政策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精神,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纳入定点范围。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出台《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深化医保DIP支付改革,推进国家试点工作,规范大数据和结算清单管理,加强数据智能化监控,进一步推进医院绩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五、进一步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要组织学习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医疗保障局1、2、3、4号令,全面落实国家、省局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等相关政策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管理。
六、做好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调整,做好参保缴费、各项待遇落实、提升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参保费用征缴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