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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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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精神,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印发《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营医保〔2024〕62号)文件,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生育成本,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省医保局、财政厅要求各地于2024年12月底前落实惠民政策。我局在此基础上细化产前检查待遇及生育津贴发放规则,确保政策落地。《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次调整提高了产前检查保障水平,明确了津贴计发规则,有助于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减轻群众生育负担。

二、产前检查待遇调整(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将符合医保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按人群分类设置独立结算类别,均不设起付标准: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不计入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报销比例70%,限额2000元;计入职工基本医保统筹限额,纳入大额补助,不纳入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比例60%,限额1500元;计入居民基本医保限额,超限额时纳入大病保险,不纳入医疗救助。

超出限额部分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的项目费用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不纳入医保报销。

三、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新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本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计划生育领取津贴的,领取条件参照生育津贴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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