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镶牙纳入医保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辽医保〔2023〕33号),明确各级医保部门职责分工,即“国家建立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明确确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规则等,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市级医保部门职责仅限严格执行国家、省统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暂无单独调整政策权限,且“镶牙”“义齿修复”等项目属于非疾病治疗类美容修复项目,暂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经请示上级医保部门,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和医保基金运行现状,暂无法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是医保基金支付的核心依据,为进一步让有限的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实现更公平、更高效、更可持续的保障,现阶段全省已将补牙、根管治疗、牙周治疗、拔牙等约393项疾病诊疗性口腔类项目和约66项单纯口腔治疗性药品和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切实保障群众基础口腔疾病的治疗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医保政策,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主动作为,兜底参保群众健康医疗保障。一是持续聚焦参保群众就医负担,全面摸底了解镶牙等口腔美容修复类项目价格及群众实际诉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医保部门反映情况,呼吁相关部门适时出台老年人口腔美容类补助政策,适时建议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将基础功能性镶牙项目纳入保障范围的可行性。二是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口腔种植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降低诊疗服务价格,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自费压力。三是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作用,对困难群体实施倾斜保障,引导商业补充保险覆盖更多口腔美容类服务项目。四是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加强口腔健康宣传和预防保健服务,从源头降低群众缺牙及重度牙病发生率。
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不断提升参保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