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营口市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就医权益的建议》已收悉,经商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现答复如下: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您提出的“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就医权益”建议,市医保局高度重视,目前已经通过医保协议管理途径实现,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营口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6年)》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要求。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所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结算执行同等级公立医院的统筹支付标准。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所提供药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本统筹地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即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
三、谈判准入医用耗材按照谈判结果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购入价低于谈判价的,按照实际购入价进行医保支付;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根据中选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未中选同品规的耗材,按照最高中选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当购入价低于中选价时,实际购入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区域集中联网采购的医用耗材,凡属谈判准入和集中带量采购的,按照谈判准入和集中带量采购标准支付,其他区域集中联网采购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确定的价格暂作为最高支付标准,当购入价低于挂网价时,实际购入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对于非谈判或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或未纳入区域集中联网采购的医用耗材,国家医疗保障局未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前,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下一步,市医保部门将深化稽核检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医保基金规范运行,对非公立疗机构违规行为“零容忍”。同时,推动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共同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