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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精神类疾病患者托底保障的建议》(第5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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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

现就杨希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精神类疾病患者托底保障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2021年,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印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文件。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对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的筹资和待遇标准(包括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做了明确的规定。2021-2023年,我市利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17项与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不相符的政策。20241月起,我市医疗保障各项制度政策(包括精神类疾病的医保政策)完全符合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2022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我市出台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2223号),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统一按费用给予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基本救助的待遇标准由省医保局统一规定,倾斜救助的待遇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实际自行自定。我市根据本市实际,同时参考省内各市标准,制定了倾斜救助的待遇标准,待遇水平同全省各市平均水平。

我市“一站式”“一单制”结算于202058日正式上线运行,医疗救助对象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可直接办理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一单制”即时结算。目前,我市市域内及异地就医均已实现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服务,覆盖率为100%

三、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倾斜政策

2022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为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权益,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营医保发〔20224号),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一是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经济负担。全面取消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提高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二、三级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按85%80%75%执行。二是做好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按照全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相关要求,将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不设起付标准。2023年,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的通知》(营医保〔202361号),将精神病(普通型)和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门诊特殊病病种,明确了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及待遇标准。其中精神类(普通型)每季度待遇标准为职工医保800元,居民医保600元;严重精神障碍每季度待遇标准为职工医保1600元,居民医保1200元。待遇标准全省一致。三是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确保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额资助,对其他困难群众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实行定额资助。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并直接支付给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个人不再承担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按照20执行,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按照30执行。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关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工作部署,并根据省医保局调整门诊特慢病、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政策文件,完善我市门诊特慢病、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政策,进一步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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