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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营医保〔2021〕55号)

发布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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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经济负担,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医保报销限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年提高至7万元/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年提高至50万元/年,整体上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较过去提高了26万元/年。医保支付限额的大幅度提高,极大的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为我市参保群众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赔付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85%比例支付;赔付额在10-50万元之间的按90%比例支付。与原政策相比,参保人员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报销比例不再降低,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无缝衔接。同时明确异地登记备案就医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随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调,有效的保障了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报销权益。

需要提醒参保人注意的是,上述待遇的提高都是在不额外增加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执行的,大家只要每月按时足额的缴纳职工医保费,每年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105元/年),就可以正常享受。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经济负担,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年提高至7万元/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年提高至7万元/年。

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年提高至50万元/年。

2.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赔付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85%比例支付;赔付额在10-50万元之间的按90%比例支付。

3.明确异地就医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发生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仍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不随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变化而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解读人:张晓林

解读人办公电话:665850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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