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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我市医保慢性病定点服务面积偏小问题提案提案》(第20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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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医保慢性病定点服务面积偏小问题提案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总体情况。

慢性病待遇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慢性病定点药店协议管理也是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的重点工作。2015年,根据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两定资格审查”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各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对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我市按照文件要求,在明确权利义务、服务人群、服务质量、日常管理、考核结算的基础上,依据评估结果、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经谈判协商,择优与成大方圆药业等3家连锁药品零售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将以上药店纳入了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目前,全市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达311家,约占全市零售药店的29%,基本上满足了慢性病患者的购药需求。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药品零售业的发展。 

二、我市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情况。

为促进医保慢性病定点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药品零售服务,规范定点药店服务行为,防范欺诈骗保,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我市各级医疗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从源头上进行把握,出台各项管理规定,规范慢性病定点药店售药行为。同时,加大稽核检查频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前,从日常管理情况看,仍有少部分医保慢病定点零售药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操作,超量售药、以药易药,将不属于慢性病报销物品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给医保基金运行带来一定风险。这也成为了社会反响较大和医保基金监管审计过程中多次提出要求整改的突出问题。为此,医保局在组建后,就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重点稽查对象,实行集中整治。2019年,我局已完成了对全市定点药店的多维度、全覆盖的检查,发现定点药店违规行为143起,暂停服务50家,行政处理94家,违约处罚18.20万元。

慢性病定点购药服务作为医疗保障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健康中国”的建设,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推进,关系到我市5万慢性病群体的“方便、安全、持续”用药。经了解,全省目前仅有三个地市将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设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管理,且将保持现状不再纳入新的定点。为保证老百姓用药安全,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购药。部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且目前执行的药品“4+7”集中采购,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减轻了参保人药费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结合深化医保改革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慢病用药管理服务工作。

一、出台《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加强对慢病门诊的就医管理,解决我市慢病种购药机构多样、定点标准不一等问题,积极推动我市的医保慢病购药管理工作规范化。

二、督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依法依规经营的指导和帮助,严格规范基本医保服务边界,切实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对不符合医保慢病用药范围的基金支出和与慢性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药品,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违规经营的零售药店坚决取消定点。

三、进一步强化慢病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签订和履约行为监督。加强对慢病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以及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同时加强智能监控和医保支付稽核力度,推进由事后监管向事中、事前监督延伸,不断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引导零售药店主动规范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健康营口”建设中的作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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