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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5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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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政策的背景

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做出部署,强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及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共11个城市(简称“4+7”)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实施带量采购,成效超过预期。我省沈阳市和大连市已于2019年3月20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药品(25个品种)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品中选药品种中,精神类疾病药物4种;高血压用药、高胆固醇等心血管病用药10种;癫痫类1种;抗菌药1种;肝炎药物2种;抗肿瘤药物3种;镇痛药物2种;哮喘药1种;腹泻药1种,多为慢性病患者用药。

(二)联盟地区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联盟地区(辽宁省,含营口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通过集中带量采购,2019年3月份的价格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药品平均降幅59%。试点运行8个月以来,中选药品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同时大幅降价,显著降低相关疾病药费负担,试点地区群众对试点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三)“4+7”以外城市全部跟进落实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应,让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和省要求“4+7”以外的全部城市,当然含营口市,认真总结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营口地区58家医疗机构即将执行的价格,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举个列子:浙江华海药业生产的利培酮(同品规,),2018年在辽宁省集采平台每盒价格 49.99元,2019年3月“4+7”政策落地沈阳、大连中选价格 10.20元,当前的中选价格 7.20元)。

二、营口地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原则和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原则(即“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二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三是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二)主要目标

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三)主要任务

1.确保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强管理、畅渠道。根据国家在省药品招采平台上抓取的营口地区2018年采购25种药品的医疗机构数据,我市共有58家医疗卫生机构具有采购和使用任务,涉及采购金额388万元。

2.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医保基金直接支付;探索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制,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一)确保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

1.实现两个确保。确保中选药品质量,确保完成采购和使用量。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于2019年12月中旬统一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本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

2.强管理,加强购销合同管理。为减轻中选企业负担,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此外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3.畅渠道,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全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12月中旬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鼓励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选择非中选药品时优先采购、使用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所有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主动申请以中选价格参与辽宁省集中采购的药品。

(二)落实医保支付政策

1.实行医保基金直接支付。

如何设立周转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专门账户,根据联盟地区(辽宁省)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医保定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药品采购金额,按不低于本地区中选药品年度约定总采购金额的50%,向财政申请采购周转金。

如何结算?采用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方式,按照实际采购确认数量,及时与企业清算资金,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票开具日期的30日内按照当月确认集中采购药品的发票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回款。加强周转金使用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采购周期内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直接结算。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向经办机构回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回款工作长效机制。

2.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并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3. 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三)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工作机制主要从任务分解落实、加强日常监测和管理、实行医保、卫生和行政审批“多线”考核、落实购销责任和医保信息系统支付平台升级和改造等五方面着手。

(四)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了营口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2.落实部门责任。我们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将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照职能分工,对标对表,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落实。

3.加强宣传引导。我们将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也恳请各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4.加强风险防范。我们将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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