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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 保障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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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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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10月23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ykybjdybz@163.com

通信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邮    编:115000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权益,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

(一)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经济负担。全面取消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提高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二、三级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按85%、80%、75%执行。

(二)做好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按照全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相关要求,将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不设起付标准,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及待遇标准另行制定。

二、完善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机制

(三)继续推进精神疾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服务实行以床日分值付费为主,按病种分值付费为辅的医保支付方式。将重症精神病住院治疗全部纳入按床日分值付费,将其它精神类疾病住院治疗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动态调整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病种、分值和系数,支持精神疾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引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医保结算标准。

(四)加大对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医保基金支持力度。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健全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制度,原则上预付周转金按不低于当月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统筹记账金额95%的额度确定。

(五)完善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按照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医保发〔2021〕5号)规定,继续实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实施按床日付费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因收治重症精神疾病等特殊患者导致的合理超高病例纳入按项目付费。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六)确保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额资助,对其他困难群众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实行定额资助。

(七)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并直接支付给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个人不再承担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按照20元执行,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按照30元执行。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协同推进精神专科医疗质量提升

(八)强化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协同管理。做好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将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能力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开展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日常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标准相挂钩,对考核未达标的应降低住院床日付费标准予以结算。

(九)加强精神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精神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精神疾病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收治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疗效可靠、经济适宜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的发生。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做好精神障碍患者

医疗保障工作。提高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待遇政策、完善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机制等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门诊慢特病、实施按床日定额救助等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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