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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2021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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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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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提升异地就医便利性,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2020年版)》《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群众的实际就医需要,我局起草了《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2021版)》(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请于2021年3月5日前反馈至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张国利、王林雳

 联系电话:6658277、6658266

 邮箱:ykybjbgs@163.com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管理办法(2021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辽医保发〔202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2020年版)》(辽医保发〔2020〕10号)《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包括异地转诊住院、异地登记住院、异地急诊住院和异地门诊就医购药。

(一)异地转诊住院是指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见附件1)条件,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委托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住院行为。

(二)异地登记是指由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申请,经办机构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行为。

1.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是指临时外出期间,因病需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或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参保人员。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当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居,有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或已取得当地居住证。

(2)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监护人外出务工,随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当地参保,监护人在当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时,未能在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取得当地居住证。

(三)异地急诊住院是指参保人离开本市或备案居住地,因突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见附件2)的疾病在非备案居住地的就医住院行为。

(四)异地门诊就医购药是指参保人在参保地外异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的就医购药行为。

申请异地就医,既可本人或也可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办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确定营口市具有异地转诊住院权限的定点医院(见附件3),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并根据医疗技术水平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异地就医住院结算所需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  异地转诊住院

第五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住院需向具有异地转诊住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该医疗机构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会诊确认、上传信息至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出。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可先行转出,须在异地就医住院期间(结算前)到该定点医疗机构提交补办说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具有异地转诊住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异地转诊业务,按《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2020年版)》规定填写《辽宁省营口市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表》(见附件4),向参保人告知医保异地转诊住院有关政策,及时将转诊意见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经办机构要留档备查。

第七条  异地转诊住院人员再转往备案就医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已经住院后再转往备案就医地其他医院,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办理异地转诊住院备案手续。

 

第三章  异地登记住院

第八条 参保人临时外出就医住院办理异地登记,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交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由经办机构登记后转出。

第九条  参保人临时外出就医住院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一)由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该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应及时填写《辽宁省营口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5),将备案信息通过网络上传至结算系统,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备案表存档备查。

(二)自助开通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服务。

(1)参保人员在获得符合要求的疾病诊断证明后,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将备案信息通过网络上传至结算系统,并将备案表存档备查。

(2)参保人员通过线上申请登记备案时,经办机构应将备案信息通过本地网络上传至结算系统,并将备案表存档备查。

第十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登记,必须由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可通过以下任意渠道申请备案。

(一)窗口办理

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填写《辽宁省营口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理并存档相关材料。

(二)线上办理

参保人员线上提交备案申请,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等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名认证),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材料。经办机构收到线上备案申请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备案信息线上反馈并存档相关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结果及不符合的原因及时通过线上渠道反馈,供参保人员查询。

(三)电话(传真)办理

参保人通过经办机构电话申请,通过传真提供备案材料。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备案结果,存档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异地急诊住院

第十一条  异地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紧急入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并直接连网结算,也可在出院后向经办机构提交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明细表等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纳入医保予以手工结算。

第十二条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我市组织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在该标准范围外的其他危重病,可由参保人员提供病历等资料,由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合议后出具结论,符合急危重病要求的予以手工报销。

第十三条  异地急诊住院后再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异地急诊住院结算范围。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和不符合急诊要求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不予结算。

 

第五章  异地门诊就医

第十四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开通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无需办理备案,可使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费用。

第十五条  异地就医人员发生住院前急诊救治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的先由个人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前,按照就医地诊疗规范审核费用,按“院前急救”类别上传数据,按照参保地待遇政策直接结算。对于发生的“院前急救”医疗费用,参保人需及时告知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符合参保地待遇政策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

第十六条  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应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异地门诊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医保信息化要求做好信息维护、改造及上传等工作。

第十七条  随着医保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生育保险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将根据国家、省安排逐步上线开通,具体备案办法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申请备案时,所需备案材料不全,可填写个人承诺书在约定时限内替代。个人承诺书可替代的备案材料包括户口本首页、常住人口登记页、居住证和房屋所有证明。参保人员应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充缺失的备案材料并保证真实性。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结合地方实际,明确约定时限等事项,并充分告知参保人员。对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参保人员,一经查实,即时取消备案资格。已发生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按参保地规定追回,并移交同级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2020年版)》,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开展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推广电话、传真、网络和APP等多种备案及查询方式,运用线上等“不见面”备案服务渠道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照片等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存档依据。建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备案登记信息库,定期汇总信息上报至市医疗保障局和上级经办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做好身份标识,建立贫困人员专项管理台账,做好数据跟踪和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办理各类异地就医备案时,一律备案到就医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和海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备案到就医省(市),不得选择备案到具体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提供就医地证明材料及各种证明盖章。参保人对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结论存在异议的,经办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合议出具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在工作日收到备案申请后,原则上即时办结生效;通过线上备案申请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参保人员;在非工作日收到备案申请后,原则上应于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办结生效。

第二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生效后,如不取消则长期有效。

异地转诊住院有效期为1年,原则上只限当次治疗有效,因恶性肿瘤放化疗等同一疾病需要连续治疗,可不设就医次数限制,但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参保人临时外出就医住院有效期为60天,当次住院有效,超出有效期限应向原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续登记。

参保患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超登记有效期限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基本信息变更。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转院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备案统筹区变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备案生效后,原则上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备案统筹区。满足期限要求后需变更异地就医备案统筹区的,可申请变更。

(三)参保身份变更。因参保险种或人员类别变化等原因变更备案类别的,须按规定办理。同一次住院期间出现参保身份变更的,原则上按入院时备案登记的参保身份结算医疗费用。

(四)备案终止。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因退保或停保等原因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办理备案终止。

(五)备案信息上传与接收。医保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新增和变更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结算系统,并及时接收省内外参保人员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视同本地参保人员统一管理,在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结算以及审核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将不同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一视同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将异地就医服务纳入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并作为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名称或等级变更、中止医保服务、取消或新增定点等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实时上传省结算系统,及时接收其他地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有效凭证在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结算,执行就医地病种标准及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不得拒绝为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收治外省、市患者,应按服务协议约定,做好医疗服务、就医管理、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等工作,结算时应向其出具收据和相关结算手续。对于未履行责任义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可依据协议暂停或终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时,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按适用条件进行资格评估。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按照就医地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房购买辽宁省按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应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提供资格评估、医师处方、购药结算、费用审核和医疗监管等经办服务,并将通过资格评估的异地就医人员高值药品备案信息返还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对高值药品备案信息要进行确认,并将历史用药数据返还就医地经办机构备查。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期间,符合辽宁省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适用条件但未能实现相关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审核结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异地就医报错应急处置机制。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错协调处置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机制,公开联系电话和报错处理程序,并纳入与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异地就医人员就医发生报错,定点医药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排查解决,无法自行解决的,报就医地经办机构协调处理,需联系参保地协同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管理规定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解决。

 

第七章  结 算

第三十条  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逐步实现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减少手工报销。

第三十一条  通过联网平台结算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比例执行本市的结算政策。不通过联网平台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回经办机构结算,执行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和结算政策。

第三十二条  异地就医住院执行以下结算标准:

(一)异地转诊住院起付线1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退休人员85%,城镇职工80%,城乡居民65%。

(二)临时外出就医住院起付线1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退休人员60%,城镇职工55%,城乡居民50%。

(三)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住院的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等级、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结算。

(四)符合急诊条件的异地急诊住院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五)异地门诊就医费用结算标准和办法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未办理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备案手续,选择到省内外三级以上(含三级)医保定点医院非急诊就医住院的情况,起付线1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为30%,除此以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有关结算政策执行。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将规范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对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组建院内转诊专家组,确定承办科室,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杜绝因转诊而滋生出的过度医疗、人情转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异地就医住院参保人员的监管,加强费用审核管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运行监控制度,按月报送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数据,按季度报送异地就医运行分析报告。对于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以健康体检为目的住院等违规转外就医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规定按协议约定处理。对疑似违法违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并上报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2020年版)》(辽医保发〔2020〕10号)制定医保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和住院备案登记管理、急诊认定、费用结算、争议处理等制度,对外公示经办流程和服务电话。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的清算、资金拨付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后,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营口市卫生健康委、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医保发〔2019〕59号)即行废止。

 

附件:1.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

2.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病症范围

3.营口市医保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4.辽宁省营口市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表

5.辽宁省营口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6.营口市异地就医数据明细表

7.营口市异地就医数据汇总表

 

 


附件1: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1

儿科

白血病、再障(诊断及确定治疗方案)

22

小儿外科

疑难复杂的阑尾炎

2

儿科

各种肾脏疾病需要肾活检或透析

23

小儿外科

疑难复杂的甲状腺及乳腺疾病-需明确诊断及手术治疗

3

儿科

14岁以下患者脑瘫康复

24

小儿外科

梗阻性黄疸需行(ERCP 或EST 或ENBD)检查及治疗

4

儿科

小儿癫痫的确诊及确定治疗方案

25

小儿外科

动静脉血管疾病(如腹主动脉瘤、腹主动脉夹成等)手术

5

儿科

风湿热的确诊及确定治疗方案

26

心血管内科

主动脉夹层手术治疗

6

儿科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确诊及确定治疗方案

27

心血管内科

心肌活检

7

儿科

幼年特发性关节炎的确诊及确定治疗方案

28

心血管内科

各种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

8

儿科

低于32周的早产儿

29

心血管内科

各种瓣膜性心脏病换瓣手术

9

儿科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确诊及治疗

30

心血管内科

冠脉搭桥

10

儿科

各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的诊断及治疗

31

心血管内科

肥厚型心肌病/化学消融

11

儿科

各种严重反复发作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

32

心血管内科

各种心律失常的射频消融术

12

儿科

甲亢需要制定治疗方案

33

呼吸内科

需要呼吸介入诊治的

13

儿科

药物中毒(无特效解毒剂或需要血液透析治疗)

34

呼吸内科

超声内镜

14

儿科

抽动症、多动症、孤独症、自闭症

35

呼吸内科

呼吸睡眠障碍疾病诊治

15

儿科

各种复杂肾脏疾病需明确诊断或确定治疗方案,或肾

活检或透析

36

呼吸内科

原因不明的肺间质病变

16

儿科

多种药物过敏,治疗困难

37

呼吸内科

无反应肺炎

17

儿科

川崎病(形成冠脉瘤或对丙球不敏感)

38

消化内科

经住院检查治疗仍腹痛病因不明

18

小儿外科

怀疑肠道先天畸形需要确诊的患者

39

消化内科

肝损害需人工肝治疗

19

小儿外科

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手术治疗)

40

消化内科

自身免疫性肝病相关化验、肝穿刺

20

小儿外科

新生儿胸腔手术治疗

41

消化内科

克罗恩病诊断及治疗

21

小儿外科

疑难复杂的小儿肠套叠

42

消化内科

中重度溃疡性结肠炎(转换治疗)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43

消化内科

腹水原因不明,不排除结核性腹膜炎

64

泌尿外科

复杂阴茎假体手术

44

消化内科

消化道出血需行小肠镜检查

65

泌尿外科

复杂勃起功能障碍血管转流术

45

消化内科

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内镜下治疗(特殊病人)

66

泌尿外科

下腔静脉二级以上瘤栓

46

消化内科

ESD、ESE、EFR、POEM、STER(特殊病人)

67

皮肤科

各种皮肤病需要住院治疗

47

消化内科

ERCP 治疗(特殊病人)

68

普通外科

肝移植/复杂手术及术后治疗

48

消化内科

超声内镜检查及治疗

69

普通外科

高位肛瘘 复杂肛瘘/直肠超声引导下肛瘘挂线术

49

消化内科

内镜下取异物(特殊患者、特殊部位)

70

普通外科

直肠前突

50

介入治疗科

主动脉夹层/腔内治疗或开放手术治疗

71

普通外科

肛门直肠狭窄

51

介入治疗科

腹主动脉瘤破裂/腔内治疗或开放手术治疗

72

普通外科

复杂疑难胆胰肝疾病需 EST 或ERCP 治疗

52

泌尿外科

肾移植/开放或腔镜手术切除术

73

普通外科

复杂疑难的肝胆恶性肿瘤

53

泌尿外科

肾移植血液浓度检测

74

普通外科

动静脉血管疾病手术(腹主 A 瘤.腹主A 夹层)

54

泌尿外科

复杂性别畸形手术

75

神经内科

遗传病

55

泌尿外科

复杂生育、勃起功能障碍等

76

神经内科

变性病

56

泌尿外科

肾血管重建手术治疗/开放或腔镜手术切除术

77

神经内科

脱髓鞘病

57

泌尿外科

复杂小儿泌尿系先天畸形/肾盂输尿管交界部狭窄/尿道下裂

78

神经内科

神经肌肉接头病

58

泌尿外科

泌尿系遗传疾病,畸形如马蹄肾、多囊肾、膀胱外翻手术

79

神经内科

重症颅内感染

59

泌尿外科

复杂泌尿系肿瘤、射频消融

80

耳鼻喉科

听神经瘤、面神经瘤切除术

60

泌尿外科

复杂泌尿系尿瘘

81

耳鼻喉科

脑脊液鼻漏修补

61

泌尿外科

复杂神经源性膀胱/开放或腔镜手术起搏器置入等

82

耳鼻喉科

气管异物

62

泌尿外科

复杂尿道下裂/开放手术

83

耳鼻喉科

内耳手术、中耳/颞骨部分切除术

63

泌尿外科

复杂男性尿失禁/尿道球部阴茎海绵体间置术

84

耳鼻喉科

鼻腔、鼻窦恶性肿瘤,上颌骨部分切除术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85

耳鼻喉科

侧颅底肿瘤手术

100

神经外科

颈动脉海绵窦瘘/介入治疗

86

烧伤整形科

大面积重度、特重度烧伤伴多种并发症/综合及手术治疗。

101

神经外科

缺血性脑血管病/血管搭桥术

87

烧伤整形科

各种中、重度烧伤、爆炸伤/综合及手术治疗

102

神经外科

复杂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动脉瘤夹闭术

88

烧伤整形科

各种特殊烧伤(放射性烧伤、化学性烧伤、呼吸道

烧伤、消化道烧伤、冻伤、电烧伤等/综合治疗

103

神经外科

脑脊液鼻瘘/脑脊液瘘修补术

89

烧伤整形科

婴幼儿烧伤、老年学烧伤合并基础性疾病/综合治疗

104

神经外科

幕上、幕下深部、巨大肿瘤/肿瘤切除术

90

烧伤整形科

合并其他有多种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烧伤患者/综合治疗

105

神经外科

颅内占位病变/立体定向活检

91

烧伤整形科

烧伤后瘢痕伴功能障碍及重要部位的 III°以上烧伤/综合治疗

106

神经外科

脊髓髓内肿瘤/肿瘤切除术

92

烧伤整形科

先天性畸形及需要器官再造/手术治疗

107

神经外科

先天畸形手术

93

烧伤整形科

功能部位烧伤后及外伤后瘢痕/手术治疗

108

肾内科

急进性肾损害

94

烧伤整形科

其他合并并发症、多种疾病及精神疾病的需要整形

相关疾病手术治疗患者

109

肾内科

特殊类型的肾小管间质性疾病

95

 

烧伤整形科

慢性迁延性溃疡(窦道、肌肉、骨外露)及下肢血管性疾病(动脉闭塞症)、糖尿病合并足坏死、坏疽、

III°--IV°褥疮合并全身性疾病/综合治疗

110

肾内科

先天性,遗传性肾脏病需基因检测

96

烧伤整形科

梭形细胞肿瘤(间叶源性相关多种良恶性肿瘤)/

手术治疗

111

肾内科

需血浆置换的肾脏病(如 GBM,TMA,自身免疫性肾

病,冷球蛋白血症肾损害等)

97

 

烧伤整形科

各种皮肤良恶性肿瘤及合并特殊部位(面部、

会阴部、关节部位等)或合并基础性疾病(如恶性黑色素瘤)/手术治疗

112

眼科

甲状腺相关性眼病眼眶减压术

98

烧伤整形科

特殊免疫、皮肤相关疾病,需要取病理明确诊

断的(包括特殊部位淋巴结活检等)手术治疗

113

眼科

上睑下垂矫正术

99

神经外科

部分功能神经外科疾病

114

肿瘤内科

骨ECT 检查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序号

科室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115

肿瘤内科

碘 131 治疗

139

产科

凶险型前置胎盘,前置胎盘伴植入(未临产、无流血)

116

肿瘤内科

粒子植入治疗

140

产科

早期流产、晚期流产(珍贵儿,35岁以上)

117

肿瘤内科

妇科近距离放疗治疗

141

产科

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孕期小于32周

118

肿瘤内科

伽马刀、射波刀、TOMO刀治疗

142

产科

多胎妊娠,孕周小于32周(单绒单羊)

119

骨外科

骨盆恶性肿瘤/肿瘤切除重建手术治疗

143

血液科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ATG/ALG治疗

120

骨外科

脊柱恶性肿瘤/肿瘤切除重建手术治疗

144

血液科

溶血性疾病

121

骨外科

转移癌/肿瘤切除重建手术治疗

145

血液科

需要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病例

122

骨外科

身体状况差合并内科疾病不能耐受手术治疗的骨

科患者

146

血液科

需要进行特殊生物治疗的病例

123

骨外科

臂丛神经损伤/急诊探查及二期功能重建

147

血液科

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24

骨外科

肢体严重毁损伤,患者要求保肢治疗

148

血液科

血友病患者需手术治疗的

125

骨外科

股动脉、腋动脉等大血管断裂(危及生命)

149

血液科

特殊血型(抗体)的输血治疗

126

骨外科

复杂先天性手部畸形需要矫形手术治疗

150

口腔科

涎腺疾病需涎腺镜或特殊设备治疗

127

胸外科

病变侵及心脏、大血管等重要器官导致手术风险大

151

口腔科

颞颌关节疾病需关节镜手术治疗

128

胸外科

气管镜下治疗及超声支气管镜检查

152

口腔科

头颈部恶性肿瘤需粒子植入治疗

129

内分泌科

甲状旁腺疾病

153

口腔科

婴幼儿需全麻行牙体牙髓治疗

130

内分泌科

特殊类型糖代谢紊乱及糖尿病分型诊断

154

口腔科

颌面部良性肿瘤伴有严重软组织缺损,需颜面部修复

重建

131

内分泌科

核医学方面的诊断及治疗

155

口腔科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需行扩大切除,颈淋巴清扫术,

软组织修复重建

132

风湿免疫科

脑活检

156

综合

各种脏器移植和异体组织移植

133

风湿免疫科

严重自身免疫病需要血浆置换、免疫吸附治疗

157

综合

各种疾病并发严重危及生命的合并症或其他危重症

134

风湿免疫科

严重自身免疫病血压大剂量免疫球蛋白冲击治疗

158

综合

随着医学发展,疾病谱的变化,临床需要且营口地区不能满足诊治需要的特殊病种和特殊治疗

135

妇科

子宫畸形手术

 

 

 

136

妇科

妇科恶性肿瘤中、晚期手术及放化疗治疗

 

 

 

137

妇科

滋养细胞疾病

 

 

 

138

妇科

剖宫产术后瘢痕妊娠、宫颈妊娠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

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

 

符合以下疾病诊断且满足关键标准的,可申请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

一、循环系统

(一)心脏骤停

关键标准:行心肺复苏或气管插管治疗。

(二) 急性冠脉综合征

关键标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发病12小时内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动态增高且达到正常值上限4倍及以上;发病12小时内肌钙蛋白动态升高且达到正常值上限4倍及以上。

(三)致命性心律失常

关键标准:心电图显示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心室颤动(室颤); 室性心动过速(室速);心室扑动(室扑);房室交界区性心动过速(室上速);快速心房颤动(房颤)心率>150次/分;二度II 型房室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心率<40次 /分;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窦性停搏。

(四)高血压危象

关键标准:舒张压> 130mmHg (或收缩压> 200mmHg) 伴视乳头水肿。

(五)急性心包压塞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大量心包积液,且行心包穿刺治疗。

(六)休克

关键标准:收缩压<80mmHg伴乳酸>3mmol/L。

(七)主动脉夹层

关键标准:急性发病伴收缩压>180mmHg,且伴影像显示主动脉夹层。

(八)重症病毒性心肌炎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心力衰竭伴以下任意一种情形,肌 酸激酶同工酶(CK-MB)较正常值上限增高5倍以上;肌钙蛋白较正常值上限增高5倍以上。

(九)主动脉瘤破裂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主动脉瘤破裂。

(十)急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级)。

二、呼吸系统

(一)重症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

关键标准:血气PaO2<60mmHg或PaCO2>50mmHg或行气管插管及有创呼吸机治疗。

(二)呼吸衰竭

关键标准:血气PaO2<60mmHg或PaCO2>50mmHg或行气管插管及有创呼吸机治疗。

(三)急性肺栓塞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肺栓塞

(四)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肺部渗出伴氧合指数PaO2/FiO2<200mmHgo

(五)自发性气胸

关键标准:无COPD病史且无外伤史且影像显示气胸。

(六)大咯血

关键标准:就诊前一次性咯血100ml以上(或24小时咯血量超过600ml),且应用垂体后叶素治疗或行急诊内镜 (或介入)止血治疗。

三、消化系统

(一) 急性危险性上消化道出血

关键标准:血红蛋白<70g/L且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乳酸>3mmol/L;行急诊内镜下止血;行急诊手术止血。

(二)急性重症胰腺炎

关键标准:血淀粉酶增高3倍以上,影像显示胰腺出血、坏死。

(三)急性肝衰竭

关键标准:总胆红素>150umol/L。

(四)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

关键标准:影像或内镜显示胆管炎症伴梗阻。

(五)急性肠梗阻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肠梗阻。

(六)急性肠系膜缺血

关键标准:影像或介入造影显示肠系膜上动/静脉缺血。

(七)急性肠扭转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肠扭转。

(八)消化道穿孔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腹腔内游离气体或行急诊手术。

(九)肝性脑病

关键标准:血浆氨>40umol/L。

(十)急性阑尾炎

关键标准:行急诊手术。

(十一)急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

四、内分泌系统

(一)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关键标准:血糖>llmmol/L,伴尿酮体阳性,且伴血PH<7.1。

(二)非酮性高渗性糖尿病昏迷

关键标准:血糖>30mmol/L伴2x(血 K++Na+)>300mmol/Lo

(三)甲亢危象

关键标准:心电图显示心率>140次/分,伴促甲状腺激素TSH<0.1mU/L,且伴甲状腺素T4增高。

(四)肾上腺皮质功能危象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肾上腺改变伴血浆游离皮质醇 (COR)任意时点低于正常。

(五)垂体危象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垂体改变伴以下任意一种情形,血糖<3.9mmol/L;血乳酸>3mmol/L。

(六)严重酸碱失衡及电解质紊乱

关键标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血PH>7.6;血 PH<7; 血Ca2+>3.75mmol/L;血Ca2+<2mmol/L;血Na+>155mmol/L;血 Na+<120mmol/L;血K+>6.5mmol/L;血K+<2.5mmol/L。

五、神经系统

(一)急性脑血管病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出血或新发梗塞病灶。

(二)癫痫大发作

关键标准:脑电图显示癫痫。

(三)重症肌无力危象

关键标准:肌电图显示肌无力且行气管插管及有创呼吸 机治疗。

(四)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关键标准:无外伤史且影像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

(五)重症脑炎

关键标准:脑脊液蛋白增高伴细胞数增高。

(六)格林巴利综合征

关键标准:急性发病伴肌电图显示外周神经损伤伴脑脊液蛋白增高且行气管插管及有创呼吸机治疗。

(七)急性意思障碍(晕厥、昏迷)

六、泌尿系统

(一)急性肾功能衰竭

关键标准:48小时内肌酐增加超过40umol/Lo

(二)溶血尿毒综合征

关键标准:网织红细胞大于10%,伴血涂片可见异形(或 破碎)红细胞,且伴急性肾功能衰竭。

(三)急性横纹肌溶解

关键标准:肌红蛋白大于1000ug/L伴急性肾功能衰竭。

(四)急性输尿管结石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输尿管结石直径>0.5cm伴肾盂积水。

(五)急性尿储留

(六)急性睾丸扭转

七、血液系统

(—)急性溶血性贫血

关键标准:网织红细胞大于10%伴非结合胆红素≧30umol/Lo

(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关键标准:血小板≤100x109/L,伴凝血酶原时间(PT) 延长3秒以上,且伴D-二聚体增高。

(三)急性血小板减少

关键标准:无血液病病史且伴血小板≤20×109/L。

(四)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瘢

关键标准:血小板≤50×109/L,伴血涂片可见异形(或破碎)红细胞,且伴急性肾衰竭。

八、意外伤害

急性中毒(包括急性农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其他气体或化学物中毒、植物性或动物性毒物中毒)、淹溺、中暑、各种外伤(包括骨折、冻伤、烧烫伤、强酸强碱损伤、电击伤、急性放射性损伤以及各类自然灾害等)。

九、妇科危重症

(一)宫外孕破裂出血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宫外孕破裂或行急诊手术。

(二)重度子痫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妊娠状态,伴尿蛋白阳性,且伴肌酐>170umol/L。

(三)卵巢囊肿蒂扭转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卵巢囊肿蒂扭转。

(四)胎盘早剥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胎盘早剥。

(五)卵巢黄体破裂

十、儿科危重症

(一)小儿高热惊厥

关键标准:体温>39°C且应用以下任意一种药物,地西泮;苯巴比妥;水合氯醛;丙戊酸。

(二)急性睾丸扭转

关键标准:影像显示睾丸扭转。

(三)呼吸心搏骤停与心肺脑复苏、脓毒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休克、致死性心律失常、惊厥持续状态、急性颅内压增高、严重过敏反应、各种脏器衰竭及新生儿(出生28天之内)住院。

十—、五官科和眼科疾病

眼底中央动脉阻塞、中央静脉阻塞、球后视神经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中耳炎颅内并发症、气管和食道异物、急性喉炎、会厌炎、急性喉阻塞等。

十二、传染性疾病

关键标准: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包 括鼠疫,霍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十三、其他

休克、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脓毒症、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急性头痛、胸痛、腹痛、呕吐、腹泻、需立即手术或卧床治疗的各类骨折和关节疾病等。

上述病症须达到急诊住院治疗标准和要求。

 

 

 

 

 

 

 

 

 

 

 

 

 

 

 

 

附件3:

营口市医保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营口市中心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大石桥市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结核病)

盖州市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传染病、结核病)

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仅限传染病、结核病)

营口市第四人民医院(仅限精神疾病)

方大群众医院(仅限妇科、产科、新生儿科)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仅限产科、新生儿科)

盖州市妇产儿童医院(仅限产科、新生儿科)

 

备注:转外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为政府办三级定点医院(含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设置省重点专科或区域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治疗中心医院。

 

 

 

附件4:                                   备案编号:

辽宁省营口市异地就医转诊备案表

姓 名

 

性 别

 

险种

1.职工医保

2.城乡居民医保

 

 

人员类别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

 

 

 

登记类型

 

1.新 增 £

2.变 更 £

社会保障码

 

社会保障卡卡号(可选)

 

参保地

家庭住址

 

异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转往省

(市、区)

 

地区

(市、州)

 

县(区)

 

 

 

 

温馨提示

1.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3.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4.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本人

(被委托人)

签名

 

 

填表日期

 

 

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日期:

附件5:

辽宁省营口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障卡卡号(可选)

 

参保险种

£ 职工医保       £ 城乡居民医保

 

患者病情介绍

 

 

转入就医

城市名称

 

 

 

 

 

转出医院意见:

 

 

 

 

 

医保办(科)(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营口市异地就医数据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年龄

疾病诊断

转出医院

就诊医院

起付线

医疗总费用

统筹基金

支付费用

自付费用

报销比例

备 注

 

 

 

 

 

 

 

 

 

 

 

 

 

 

 

 

 

 

 

 

 

 

 

 

 

 

 

 

 

 

 

 

 

 

 

 

 

 

 

 

 

 

 

 

 

 

 

 

 

 

 

 

 

 

 

 

 

 

 

 

 

 

 

 

 

 

 

 

 

 

 

 

 

 

 

 

 

 

 

 

 

 

 

 

 

 

 

 

 

 

 

 

 

 

 

 

 

 

 

 

 

 

 

 

 

 

 

 


附件7:

营口市异地就医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名 称

总人数

统筹基金

支出费用

职工医保人数

统筹基金

支出费用

居民医保人数

统筹基金

支出费用

备 注

转诊转院

 

 

 

 

 

 

 

异地登记

 

 

 

 

 

 

 

异地安置

 

 

 

 

 

 

 

异地急诊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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