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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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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6号),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7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元,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335/年,成老年人445/年。

(二)明确大病保险筹资和起付标准

202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仍按2023年标准执行,即每年每人80元筹资,起付标准为普通居民10408元、困难群众5204元。20251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和血液病患儿、恶性肿瘤患儿6000元。

(三)调整门诊保障政策

一是202511日起,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单独建制,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糖尿病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400元。二是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再与普通住院报销比例一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计划生育门诊费用报销政策仍按营政发201916执行。


解读单位: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解读人:张晓林

解读人办公电话:665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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