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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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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政策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就医管理工作,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一是异地居住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待遇政策,符合居住地异地就医转诊政策的,执行参保地异地转诊待遇政策,回参保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二是异地急诊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1750元,二级1250元,一级(职工)医院为1250元,一级(居民)医院为750元;三是异地转诊住院的,仅限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起付标准三级为1750元,二级1250元;四是异地临时就医住院的,仅限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1750元,二级医院1250元。其他异地就医住院类别报销比例和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营医保〔2022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

(二)加强异地就医住院管理
    各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要建立由主管院长负总责、医保科长具体负责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转诊转院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的病种转诊,不得以“占位”“肿物”等非标准病种诊断转诊患者;二是对目录中第130-133项需要确认办理的转诊病种,必须由责任医师和科主任签字后提交医院医保科,由医保科提交医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上传医保系统方可办理转诊;三是凡目录1-129项转诊病种本地医疗机构通过提升能力能够诊治的,纳入DIP特例单议结算,凡是转诊单位不能诊治转往本市有能力医院诊治的,给予转诊单位相关病例增加DIP结算系数;四是异地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我市门诊和住院医保DIP结算方式结算。
    (三)其他内容
    对加强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加强异地就医宣传培训等相关内容提出要求。
    三、执行时间及要求
   自81日起执行,原异地就医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单位: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

解读人:张国利

解读人办公电话:665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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