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退休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相关问题的建议》(第15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27

【字号:

分享:

李金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相关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退休人员补缴医保费”群体的由来

我市在2010年前后,经省政府批准,允许接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补到1999年。养老保险经过补费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养老退休,但这个群体从未参加过职工医疗保险,达不到医疗保险退休的缴费年限(医保退休的缴费年限是男30年、女25年)。当时我市允许这个群体可按年顺延缴费,直至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办理医保退休。由此形成了养老保险已退休但职工医保仍然顺延缴费这一特殊群体,占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数的9.4%

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新要求

20219月,按照国家医保局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辽宁省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职工医保享受退休待遇需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统筹区出台的与待遇清单不相符的制度政策,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明确了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不再允许顺延缴费,缴费年限不足的须在2023年底前补齐,无法补齐的可转为城乡居民医保。

三、工作开展情况

因辽医保发〔20219号文件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且此次政策规范并非针对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自202110月起,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开始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人员陆续开展宣传告知。2023年年初以来,大石桥市等县区出现了集中办理业务现象,产生了相关社会舆情,市医保局第一时间组织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安排业务骨干“一对一”为相关参保人准确解读医保待遇清单,消除参保人对政策的误解,并根据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费时间,推算出相应需要补缴的金额供参保参考,客观分析利弊,协助参保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办理补缴或转居民医保,目前相关参保人已基本办理完结。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