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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禁止零售药品激励性营销、促销的建议》(第134号)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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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就王星国代表提出的《关于禁止零售药品激励性营销、促销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零售药店是医药保障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其中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并符合医保定点标准的,可以依照程序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权益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管是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抓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对于存在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从不手软。如果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激励性、促销性商品(非药品)串换为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是典型的欺诈骗保行为,必须给予依法处理。我们将在工作中强化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严肃查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们也在所有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长期张贴宣传海报,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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