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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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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方便、快捷地获取营口市医疗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按所示方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科室和工作机构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是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科室和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7-6658569

传真号码:0417-6658569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1.市医疗保障局领导及分工;

2.市医疗保障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规范性文件

4.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市医疗保障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市医疗保障局重点工作;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1.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营口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bj.yingkou.gov.cn/)向社会公开。获取方式为登录营口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首页使用搜索工具查找,或进入“政务公开”频道浏览、下载。

    2.官方微信“营口市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公众号”(gh_6cd8fcc41ba6)二维码为:


3.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以及电视等载体获取。

4.可以在市档案馆(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8号)、市公共图书馆(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8号)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查阅、复制。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医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市医保局不予受理,由市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机构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7-6658569;

电子邮箱地址:ykybjbgs@163.com;

通信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邮政编码:115000。

(二)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获取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营口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在营口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ybj.yingkou.gov.cn/dynamic/zw/openlist.html)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联系电话:0417-6658569

邮编:1150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营口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ybj.yingkou.gov.cn/dynamic/zw/openlist.html),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ykybjbgs@163.com,通过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后,请拨打本指南中的联系电话进行确认。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时间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传真号码:0417-6658569

(四)处理时限

1.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处理流程

参见《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附件1)。

(六)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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