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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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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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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应在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早产的应连续缴费至10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原则上,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不办理参保关系变更。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费中断的,用人单位整体补缴中断期间保费的视为连续缴费。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政策

(一)自2023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计划生育费用,不设置起付标准,参照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仍执行《关于印发〈营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医保发〔2020〕1号)文件。政策范围内的超支付限额部分,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分娩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属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项目费用,由公共卫生基金支付,不纳入门诊产前检查医保报销范围。其他政策仍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9〕16号)文件。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正确解读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社会对生育保险政策知晓度。同时,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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