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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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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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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全面启动

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我市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

此次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提高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能力;二是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适当拓宽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为参保人员“减负”

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常见多发病等在门诊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纳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设置300元的年度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为统账结合职工4000元,单建统筹人员3000元。支付比例从55%起步,最高至70%,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参保人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发生费用,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管理。参保人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后可即时结算,应报销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参保人可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收据(发票),了解当次就医门诊统筹报销、个人账户支出、家庭共济账户支出等情况。新政策落地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拓宽使用范围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金额为每人62元/月,今后不再调整。个人账户里原有的余额予以保留。

在原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基础上,实现了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健康保险等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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